10月16日,有家長發視頻曝光稱,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一學校食堂生肉有臭味,質疑食材不新鮮。
10月19日晚,官渡區聯合調查組發布情況通報稱,對長豐學校舉辦者立案調查,長豐學校校長和學校法定代表人作出免職處理,對區教育體育局局長作停職檢查處理。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泛濫成災,屢禁不止。我認為除多頭管理、責任不清、監管不力外,其重要成因在于食品安全問題一般處罰較輕,有時甚至只做經濟處罰,沒有充分運用治安、刑事處罰手段予以懲處,作案人違法犯罪成本太低。此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管理與政法機關脫節,除重大事故外,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時,食品監管部門一般在系統內處理解決,不與政法機關溝通。而且食品安全鑒定檢測費用較高,實行的是誰舉報誰付鑒定費的制度,不利于鑒定工作正常開展。
為此建議:
一實行職能部門與政法機關銜聯動機制。工商局、食品藥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必須與公安、檢察、法院建立聯動機制。對于確認的食品安全問題,監管部門要知會政法部門,并及時移交案件,構成治安處罰行為的案件作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逮捕、起訴、判決。要實行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分析形勢問題,溝通工作情況,通報查處情況,研究疑難案件,研究處理辦法。
二是設立專項鑒定基金。改變“誰舉報,誰舉證,誰付鑒定費”的民事糾紛(案件)辦理模式。建議政府設立專項鑒定基金,解決因經費限制舉報的瓶頸問題。
三是依法從重從快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制售有毒食品犯罪有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政法機關應用足法律規定,從重從快懲處食品安全犯罪。
四是充分運用媒體和一切宣傳工具,加大宣傳力度。發動群眾,積極舉報。新聞媒體大張旗鼓宣傳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工作成效,營造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人人喊打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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