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承載的是生命
和時間賽跑、為生命接力
但今天小坊要說的這件事有些特殊
近日
市一中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本該救命救人的救護車
卻意外讓車上的患者家屬受傷致殘
傷者把急救中心告上法庭
那么急救中心和保險公司
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時間回到2022年元旦的清晨
黃女士呼叫救護車陪同丈夫就醫
由于途中路面不平、車輛顛簸
黃女士在急救車內發生碰撞受傷
黃女士:
開到坑里去了,把我從座位彈到車頂,120的車比一般的車高,彈上去后再彈下來,然后我就不能動了。
事故導致黃女士
胸椎壓縮性骨折
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事發后,黃女士起訴急救中心,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2萬余元。由于救護車投保了車上人員險,一審法院判決由急救中心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全部賠付責任。
一審宣判后
急救中心提起上訴
請求將賠償責任比例調整為50%
在二審法庭上,急救中心表示,救護車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不應當苛求行駛平穩度,黃女士沒有聽從工作人員提醒系好安全帶,是導致她受傷的重要原因。
急救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
救護車的目的關鍵是救病人,而救病人一定是在比較快速的情況下把患者送到醫院。這個目的必然導致,車輛在行駛過程中不會像一般的私家車或者其他車輛一樣緩慢平穩的行駛,所以就更加要求乘坐人需要系好安全帶。
對此黃女士則認為
救護車駕駛員沒有正確預判路況
才導致車輛發生劇烈顛簸
因此急救中心應承擔全部責任
黃女士:
我上車的時候工作人員叫我弄隨申碼,我就把手機拿出來弄隨申碼了,所以兩只手騰空了。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使用安全帶是最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黃女士乘坐機動車時未按規定系好安全帶,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急救中心對賠償比例提出的調整訴求合理。
最終,一中院改判
急救中心和保險公司
共同承擔事故50%的責任
劉佳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系安全帶是乘客自身的一種法定義務,黃女士原本完全可以避免受傷,或者至少在受傷程度上大幅度的減少。對于救護車來說, "時間就是生命,效率就是希望" ,其實就是對救護車職責的真實寫照。在執行緊急轉運任務的時候,我們也不能苛求他們在這個過程當中還需要持續地關注行駛的平穩度,或者說關注隨車人員是否系安全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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