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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賣假貨辯稱不小心發(fā)錯貨,自作聰明!
商家以誤發(fā)非正品為借口,實則考驗智慧與誠信
黃璞琳
當消費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的第55條第一款提起訴訟,不僅要求商家履行違約責任,還訴求商家因涉嫌欺詐消費者——即提供假冒商品,而承擔額外的懲罰性賠償。這要求法律判斷商家在交付假貨時是否具有明知故犯的意圖。
若商家能出示證據(jù),證明自己通過正規(guī)途徑、以合理價格購得品牌商品,且對所售商品的假冒性質(zhì)毫不知情,那么商家可辯稱自己并無欺詐的主觀意愿,僅需承擔合同違約的責任,而非欺詐的懲罰性賠償。
然而,一旦商家選擇以“誤操作導致發(fā)貨錯誤”作為辯護理由,這往往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首先,這樣的辯解間接承認了商家持有并識別出假貨的事實;其次,這種解釋難以符合邏輯與日常經(jīng)驗,法院通常對此持懷疑態(tài)度,不大可能接受這一理由作為商家無意識行為的證據(jù)。相反,這可能會加強法院認為商家存在欺詐意圖的判斷。在這種情形下,商家的自辯反而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jù),強調(diào)了其在誠信經(jīng)營上的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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