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 記者 吳岳文
生活中,有不少人創業時喜歡找親戚朋友等“熟人”當合伙人,然而“生意好做,伙計難擱”,因合伙經營、退伙清算而引發糾紛,進而“傷錢”又“傷感情”的不在少數。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龍樓法庭審結一起好友“散伙”引發的糾紛案。
無“白紙黑字”的后遺癥
小黃(化名)和小楊(化名)是朋友,合伙經營柴油購銷生意,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僅以口頭形式約定小黃出資,由小楊負責經營管理。
2年后,小黃欲退出經營,經雙方核算確認小楊應向小黃退還投資款及利潤分配款合計32萬元。隨后小楊通過微信斷斷續續多次向小黃轉賬支付部分款項,期間雙方分別幾次通過微信通話記錄確認小楊需支付剩余尾款具體數額,小楊均未否認。2023年11月17日,雙方微信通話記錄確認小楊還需支付剩余尾款15.8萬元,小楊回復“好”后便再無聯系。
此后,小楊再未向小黃支付任何款項,于是小黃將小楊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楊支付剩余尾款。
“分家”也要守口頭契約
小黃主張雙方口頭約定經營利潤由小黃分配60%、小楊分配40%,小楊主張經營利潤由二人各分配50%,但雙方就經營利潤的分配比例均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小楊主張小黃退伙時,已核對經營流水,確認小黃剩余出資利潤為32萬元,但該筆款項應由雙方共同向債務人追償,不應由其一人承擔。
法官審理認為,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共同出資,為實現共同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合同。此案中,小黃與小楊雙方為經營柴油業務,經口頭協商約定由小黃出資、小楊負責日常經營,庭審過程中,雙方均認可在經營柴油生意的過程中按一定比例對經營利潤進行分配,因此可認定小黃與小楊形成合伙關系。小黃退伙時,雙方協商一致確認小楊向小黃支付相應款項,在分多次付款后小楊對剩余款項表示認可,說明雙方就小黃退伙達成了由小楊支付32萬元對價的合意,故小黃主張小楊支付剩余尾款15.8萬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小楊在庭審過程中主張該筆款項應由雙方共同向債務人追償,不應當由小楊個人承擔,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對此法院不予采納。
法官說法
合作需“紙長才能情長”
文昌法官提醒:合伙有風險,投資需謹慎。近年來,發生在親友間因雙方合作時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或者就合伙相關事項約定不詳、管理不善等而引發的糾紛呈上升趨勢。
“合伙飯”易做,“散伙飯”難吃。合伙人之間要用白紙黑字寫明各方權利義務,只有“紙長”才能“情長”,“多廢紙”才能“少費感情”。
法官認為,在確有必要進行合伙經營時,要做好功課。首先,應注意對合伙人的信譽、償付能力等進行考察;其次,一定要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并在協議中對合伙人數、出資比例、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和退伙等容易引發糾紛的重要事項進行清楚明確的約定。不要因為怕麻煩,礙于面子而不簽合伙協議;再次,各合伙人在經營過程中還應注意遵循誠信原則,不僅要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還要落實好各自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事務及時進行結算,避免出現“糊涂賬”、虧損擴大的問題,從而最大限度避免在共同創業過程中發生糾紛,既影響經營也傷了感情;最后,在發生退伙時,合伙企業要進行結算,清理債權債務,并按照法律規定以退伙生效時的時間為準,計算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南海網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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