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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崗留薪人員年限到了后還能回原單位?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允許采取停薪留職的做法,而應通過解除勞動合同來處理此類情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曾發布文件,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文號為勞部發〔1995〕309號,其中明確指出:
對于之前獲得批準停薪留職的固定工,如果他們希望回歸原崗位,原工作單位需與他們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反之,如果這些員工不愿意繼續在原單位工作,那么原單位有權與他們終止勞動關系。
此規定旨在明確勞動關系的處理方式,確保法律的統一實施。通過這樣的調整,既尊重了員工的選擇,也維護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杭州視同繳費年限怎么認定?
視同繳費期指的是在養老保險制度確立之前,根據職工檔案確認的等同于已繳費的工作時間。
這一概念涵蓋了四個主要情形:
1. 對于1986年10月前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固定員工,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作繳費期。那時起,新入職者需簽勞動合同,個人繳費記錄在勞動保險手冊中,而之前的工作年份則按視同繳費處理。但集體企業實施養老保險的時間不一,具體情況各異。
2. 1956年至1978年間,城市青年的上山下鄉經歷,若經過國家正式記錄,可計入視同繳費年限。然而,非官方記錄的上山下鄉時間不被認可,同樣,回城待安置期間不計入連續工齡。
3. 2012年7月《軍人保險法》生效前,城鎮退役和轉業的士兵,其軍齡可視為視同繳費年限,且通常被視為企業連續工齡,對福利影響重大。
4. 2014年10月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連續工齡,也被視為視同繳費,以確保待遇的一致性,盡管之前某些地區已試點養老保險。
依據社會保險法規,這段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由國家承擔,個人無需繳納。職工檔案足以證明視同繳費年限,但隨著相關人群逐漸退休,這一政策的影響將逐漸減小直至消失。
視同繳費年限帶來的特殊待遇體現在過渡性養老金上?,F行養老金計算包含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而視同繳費因無實際繳費,通過設定視同繳費指數或采用實際繳費指數計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因無繳費而缺失,但為補償,各地區制定了過渡性養老金規則,以彌補未建立個人賬戶的損失,這也間接反映了對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缺失的補償。
擁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因其對國家早期發展的貢獻,享有這一特別待遇,確保他們的退休福利不受損。因此,完整且準確的檔案審核至關重要,以確保過渡性養老金的正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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