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新旅游法第五十三條對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進行規范,能夠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從事公路旅游客運經營者不得甩賣旅客、敲詐勒索旅客、更換運輸車輛、違規經營等,法制快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合法的】
第五十三條 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在車輛顯著位置設置道路旅游客運專用標志,并在車內公布經營者、駕駛員信息和道路運輸信息。車廂內顯眼的位置。管理機構負責監督電話等事務。
【定義】
本條是關于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業務規則的規定。
旅游交通安全是旅游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發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中,旅游交通事故位居首位,成為影響旅游業健康發展的問題,亟待全行業重視。為更好保障道路旅游客運安全,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本文在聯系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旅游客運作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目前,在國家層面,與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相關的安全制度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對車輛和駕駛員的要求、道路交通條件、道路交通法規等要求。 《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必須取得許可證。業務規定包括:經營客運包車,應當按照約定的出發地、目的地和路線運輸;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按照旅游區內的旅游線路運輸。 。
客運經營企業不得強迫乘客乘車,不得傾倒、勒索乘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規操作;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規定了客運運營的區域、方式、車輛技術、駕駛員、責任保險等要求。
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國發[2012]30號)也提出要求。道路旅游客運是道路客運的一部分。上述有關規定和制度適用于道路旅游客運,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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