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游客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履行跟團旅游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依法造成的損失;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責任。
《旅游法》還規定,旅行社具有履約資格,不顧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不少于交通費的一倍但不超過三倍。
《旅游法》還規定,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 門票漲價須先行聽取并提前公告
《旅游法》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旅游景點、交通等單獨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 。擬收費、加價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游客、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還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風景名勝區,不得增加附加收費項目,變相提高價格;新增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逐步免費開放。
《旅游法》還規定,風景名勝區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單獨收費項目價格和團體收費。景區門票漲價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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