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新旅游法第六十四條解讀:旅游者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旅游者因個人原因無法參加旅游行程,旅游者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以完成旅游活動。然而,游客也必須承擔增加的費用。法律快報編輯將為您詳細介紹。
【合法的】
第六十四條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旅游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無正當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游客和第三方承擔。
【定義】
本條涉及游客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
游客需親自參加才能完成行程,但個人可能因不可預見的情況變化而無法參加旅行開始前的原定旅行行程。由于旅行社已將大部分團費支付給履約助理,且難以退還,如果游客因此解除合同,將承擔更大的損失。此外,大多數旅游活動對游客沒有特殊要求。旅游者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由第三方代表其參與旅游活動。雖然可能需要一些額外的費用,但與可能的損失相比,更可以接受。
旅游者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行為,實質上是旅游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變更。這一變化基本上不會對旅行社造成損害;這對游客非常有利,讓他們在面對變化時能夠靈活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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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3、轉讓合同的權利
除非旅行社有正當理由拒絕,旅游者有權在旅行行程開始前將其在旅行團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因此,增加的費用將由游客和第三方承擔。
4. 終止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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