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
梁秋坪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時代的先鋒。崇尚英雄,尊重烈士,理應成為全社會共同的情感認同和價值追求。然而,近年來,污蔑、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時有發生,損害公共利益、傷害公眾情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羅某因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要求其在相關網站及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基本案情
2021年,羅某觀看《長津湖》電影和紀錄片后,為博取關注,使用新浪微博賬號(粉絲數220余萬)發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長津湖戰役中犧牲的中國人民志愿軍“冰雕連”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戶舉報被平臺處理,此前閱讀量2萬余次。羅某次日刪除該帖文,但相關內容已經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引發公眾強烈憤慨。羅某曾系知名媒體人,曾使用上述帳號先后發表侮辱、嘲諷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賬號被平臺處置30次。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應當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追究羅某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同時請求判令羅某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在互聯網上使用侮辱性語言抹黑中國人民志愿軍“冰雕連”英烈,否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偉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羅某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羅某作為網絡“大V”,多次在網上公開發表言論侮辱、貶損英雄烈士,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羅某自愿賠償8萬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跡紀念、宣傳等公益事業,予以認可。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羅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羅某在相關網站及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以案說法
中國人民志愿軍的英雄事跡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偉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時空、歷久彌新,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全體中華兒女要永續傳承、世代發揚,絕不容許褻瀆、詆毀。
該案中通過司法手段嚴懲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體名譽、榮譽行為,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大力弘揚了愛國主義精神,有助于推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綜合最高人民法院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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