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10月25日消息(記者 林文泉 實習生 黃葉)日常生活中,部分市民家中的陽臺并未封閉,遇到大風天氣陽臺物品掉落給他人造成損失,該如何賠償呢?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高空墜物追償的案件,解析業主和物業是“頭頂上安全”的共同責任人。
2023年11月,小王(化名)將車輛停放在由小區物業公司管理的某小區樓下。某日,位于該棟樓的某陽臺的柵欄從樓上墜下,砸到小王的車輛,造成車輛受損。該柵欄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小白(化名)。事故發生后,小王讓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其車輛損失,并將索賠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進行代位求償。于是,保險公司起訴小白和小區物業公司,請求法院判決二者承擔責任。
房屋所有人“候鳥”小白表示,其購買房屋后只是在房屋室內做了簡單裝修,房屋陽臺是建筑方交房時的原裝狀態,未做任何改造、加工、裝修。陽臺作為房屋主體使用部分外置于戶外,應當與房屋內部視為統一整體堅固耐用。房屋產權可是70年,只過了5年陽臺就出現質量問題,讓其個人去承擔本應由房屋建筑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予接受。自己雖然沒有在本小區常住,但從未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收了錢就應該盡職盡責,加強巡視發現隱患。外陽臺是在戶外又不是在家里藏著,物業公司應該能看見而沒有看見就是瀆職就是失職,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候鳥”住戶承擔。
小區物業公司表示,物業對業主收取的停車費只用于場地的維護,不含保管責任,停放期間造成的任何后果與物業無關。小白業主已在五年前辦理收房相關手續,所出現的法律糾紛應該由業主本人承擔。并且,小區不是第一次出現類似情況,物業在公告欄中張貼《通告》,已經提醒了所有住戶,并在每個單元電梯里粘貼了溫馨提示。所以,不應該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承辦法官在庭審中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后,經現場勘驗發現,案涉墜落的柵欄應原處在房屋陽臺位置,且從外觀上可以明顯看出生銹嚴重,存在安全隱患。
文昌法院審理認為,小白作為房屋陽臺柵欄的所有人,對自己居住房屋的日常維護和管理是必要的,對于柵欄墜落致車損壞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而案涉小區部分房屋的陽臺護欄生銹嚴重,已出現過類似事故,但并未引起小區物業公司的高度重視。小白不常住在案涉小區,小區物業公司僅張貼公告沒有通知到小白自行檢查陽臺柵欄情況,加之小區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場所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判決小白承擔80%責任,物業公司承擔20%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了高空拋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南海網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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