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報/紫金山新聞記者胥欣
近日,南京市民周先生(化姓)遭遇了一件鬧心事。他在南京某汽車4S店繳納1萬多元定金,等待兩個月后改變主意不想購買,4S店卻不同意退定金。他向“聽語 ”投訴稱,購車遭遇“陰陽合同”,導致退款難。
周先生說,他今年夏天在南京智谷大道旁一家汽車4S店購車,當時談好價格并約定,由4S店處理二手車,可以進行置換補貼,他隨即支付了1萬多元定金。
“我交錢簽署合同后等了兩個月,卻突然被告知情況有變。”周先生說,“銷售員先是稱,因汽車廠家政策調整,當時談好的置換補貼要降低。后來又提出,開具外地售車發票,但仍在店內提車,外地政府的購車補貼由我和4S店共享。”
周先生手上有兩份銷售合同,記者看見,兩者之間的價格相差了2萬多元,同時經銷商的名字也不一致。周先生表示,一份合同寫的是真實的提車價格,還有一份銷售合同價格高開,店家的解釋是,發票高開后,后期可以進行返現補貼,兩家經銷公司同屬一個集團。
因銷售員的提議讓周先生感覺不靠譜,加上還有“陰陽合同”,他提出退定金,但是遭拒。
9月下旬的一天,記者陪同周先生來到汽車4S店進行溝通。4S店工作人員解釋,一份銷售合同是全額付款的價格,還有一份是貸款購車的價格,銷售政策有區別,同時還有貼息的問題。雙方應該按照合同去履約,解除定金存在難度。
該工作人員稱,周先生所購之車已到店,大件商品都是經銷商墊資的,有資金成本。為了讓周先生購車滿意,才提出各種方案,異地購車開票拿補貼都是合法操作,并不存在貓膩。
針對經銷商的解釋,周先生并不滿意。隨后,記者向棲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堯化分局進行反映。該局副局長付軍到店了解情況后認為,兩份銷售合同的內容基本一致,只是價格不同,店家解釋一份是全款合同一份是貸款合同,這種說法有問題。下面將先對相關資料進行調閱復印,以便進一步調查。
江蘇德譽法鈞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尤滟濤認為,經銷商的兩份合同涉嫌包含一些虛假成分,法律上叫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合同外第三人利益,存在被認定無效的風險。這種“陰陽合同”涉嫌不正當競爭,經銷商如果不愿意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交付車輛的義務,購買人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日前,經過協商,經銷商已將1萬多元定金退還給周先生。
延伸閱讀
“定金”和“訂金”有區別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常常容易混淆“定金”和“訂金”的使用。其實,一字之差,區別卻很大。
江蘇德譽法鈞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尤滟濤律師介紹,定金適用“定金法則”,當繳納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當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相當于預訂,如果不履行只能要求退訂金,不能夠享受定金法則。
消費者在繳納定金的時候,一是要對方出具相應的收取定金的憑證,二是在收取定金的時候,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繳納的款項屬于定金。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