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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將架空層改為車位售賣遭業主起訴 究竟誰可以處置使用架空層?
架空層,即那些僅由結構支撐而未被墻體環繞的開放樓層,常見于多雨潮濕地區的建筑設計中,旨在防潮并增強住宅的通風效果。
針對誰有權使用這一公共區域的問題,近期引發了一場法律紛爭。湖南寧鄉市的一法院審理了一案,涉及開發商將住宅區的架空層轉為停車場并銷售,引發了業主們的強烈不滿。
位于寧鄉市站前路的某商業街小區,其A、B、C棟二層的架空層被明顯改造成停車位,配備了車位標記、橡膠停車塊及反光條,每個車位標有編號。業主透露,2014年收房時,小區并未規劃專屬車位,僅架空層設有標記。然而,業主若想停車,必須購買這些車位或每日支付停車費。
案件的核心在于架空層權屬未事先明確,導致業主與開發商間的糾紛。2022年,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并起訴開發商。一審指出,由于架空層未在物權登記中單獨列出,且雙方未預先達成協議,故權屬不清。
依據相關規定,架空層作為房屋的一部分,不能獨立獲得產權證明,其歸屬需視開發商與業主的協議及相關部門許可。若無明確歸屬,則需通過法律程序判斷。
根據司法解釋,建筑物的基本結構和公共部分通常歸全體業主共有,但架空層的歸屬未直接說明。盡管如此,一旦住宅售罄,理論上架空層應隨房屋一同轉讓給業主。開發商辯稱,因架空層未計入公攤面積,故有權改造并收費,但這并未被法院接受,因為民法典并未將是否公攤作為決定權屬的標準。
最終,法院判決該小區的架空層歸所有業主共有,要求開發商恢復原貌。對于已購買車位的業主,合同的有效性需重新評估,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退款。
開發商的上訴被駁回,確認了架空層的集體所有權。至于購買車位業主的款項問題,需根據合同的合法性及變更后的實際情況來解決,可能涉及退款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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