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
陶琛 陳瓊
秋日的陽光暖暖地灑在大地上,在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白沙人民法庭的調解室里,雙方當事人正在激烈地表達著自己的不滿。
“我承認有遲到,但只有偶爾幾次,而且都是短短幾分鐘,難道這就能成為被解雇的理由嗎?”張某向白沙法庭庭長高星宏委屈地訴苦。
時間追溯到2023年9月,張某懷著對未來的憧憬,入職了一家咨詢公司,并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底薪加提成。張某入職以來,任勞任怨、兢兢業業。然而,好景不長。2023年12月,張某在未被提前通知情況下,收到了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通知書中指出,由于張某兩個月內累計遲到十次、無法按時按量完成日常工作,公司決定單方面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張某感到非常困惑和不滿,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和拖欠的工資。勞動仲裁委支持了張某的請求。
“解雇不遵守公司制度的員工有何不可?請法院依法撤銷勞動仲裁委的裁決。”帶著滿腔的憤慨,咨詢公司負責人劉某將一紙訴狀遞到了白沙法庭。
接到案件的高星宏仔細查閱了案件材料,第一時間撥通了雙方的電話,了解他們的訴求和事情的具體情況。
電話中,劉某的聲音充滿了憤怒:“張某經常遲到,違反了公司制度,公司還要賠償給他,哪有這樣的道理?”
“我知道遲到是我的不對,我愿意接受一定的處罰,但公司直接解除合同太過分了吧?”張某對公司的行為非常不解。
在電話中,高星宏注意到雙方之所以對簿公堂,主要是因為溝通不夠,造成雙方關系惡化。于是,他組織雙方來到法院調解。
“張某是存在遲到現象,但你們提交的打卡記錄顯示他實際只遲到了五次,每次也只遲到幾分鐘,還沒有嚴重到需要被辭退的程度。反過來,張某也有多次提前上班及加班記錄,公司不也是沒有給予相應的獎勵?”
“咱們作為用人單位,嚴管的同時也要關心和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解除勞動合同應遵循合理、善意、限度的原則,綜合考慮員工的整體表現和具體情況。且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張某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這樣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可是違法的……”調解室內,高星宏耐心地向劉某釋法析理。
轉而,他又對張某說:“既然已經入職了,就應該認真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遲到肯定是不對的。”
“我們承認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合同確有不當之處。但公司經營困難,確實也不需要這么多員工。”劉某面帶愧意地說。
“沒有每天準時打卡,我也有不對的地方,我同意少要部分賠償金。”張某也有了松動。
在高星宏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公司當場支付張某各項費用3000元。張某也向公司表達了歉意。
太陽漸漸西沉,天氣微涼。張某和劉某在法官的見證下握手言和,一場糾紛完美化解。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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