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聯合印發文件,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帶頭使用國產新能源汽車。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工作的通知》,《通知》遵循《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基本原則,明確了加大新能源汽車配備力度、統籌新能源汽車采購比例、嚴格新能源汽車配備標準、優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加強組織實施和宣傳引導等方面要求。 《通知》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機關及其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等各級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配備更新各類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均應當帶頭使用國產新能源汽車。 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用車以及使用場景單一、主要在城區行駛的業務用車等,原則上應當配備新能源汽車;用于環衛清潔、技術勘察、檢驗檢測等用途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新能源汽車能夠滿足需要的,應當優先配備新能源汽車。 《通知》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車輛使用現狀、工作需要等因素,編制公務用車年度配備更新計劃,計劃中明確新能源汽車采購數量,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復后按歸口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備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采購新能源汽車的統籌管理,除因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特殊和無適配車型等情況外,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比例應當達到《“十四五”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明確的“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目標要求,以后按規定逐步提高。 《通知》還說各部門、各單位配備更新新能源汽車應當符合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車輛。其中,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超過18萬元人民幣;配備轎車以外的其他車型的,價格不超過《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規定的同類型燃油汽車的配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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