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專項整治新興、熱點領域“霸王條款”
商報訊 想要轉讓健身房會籍卡,不管什么原因商家都要收取20%的手續費,這樣做合理嗎?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給出了答案,10月23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召開全省消費合同格式條款治理情況通報會,面向社會公眾通報2024年浙江省消費合同格式條款治理情況,公布浙江省消費領域熱點行業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發布2024年浙江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新興、熱點領域的18條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予以公布,涉及醫美、健身、家政等8個熱點行業。本報將分期解讀各類霸王條款,本期將以案例結合實際,解讀健身和醫美要注意哪些“霸王條款”。
■醫療美容類
1、某醫療美容機構在術前告知書中使用如下格式條款:就醫者或其監護人承諾如實告知患者個人情況及既往病史,否則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不良后果/本院概不負責。
點評意見:就醫者未能如實告知個人情況或既往病史,可能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是不知情、非專業或疏忽所致。醫療美容機構作為專業醫療機構,其診療過程應履行告知義務。造成不良后果甚至醫療事故的因果關系比較復雜,其中亦存在醫療過失行為且根據過錯劃分為不同等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被侵權人的過錯并不能直接免除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而只是減輕。該表述涉嫌通過格式條款的約定,減輕或免除了醫療機構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督促經營者在該協議中刪除“本院概不負責”表述,修改“自行承擔”表述。
2、某醫療美容機構在美容協議中使用如下格式條款:美容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對就醫者無隱私權保護承諾。
點評意見: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2016修正)》第二十條規定: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督促該經營者在該協議中增加就醫者隱私權保護條款。
■運動健身類
1、某運動健身機構在運動健身協議中使用如下合同格式條款:對違反本承諾書約定從而造成物品丟失及人員傷亡的,本健身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會員進行任何單項或器械操作的均應在知曉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后進行,同時充分注意自身身體狀況及承受能力,否則因此發生任何損害,健身館均不承擔責任。
點評意見:因健身活動具有一定的對抗性及風險性,適用“自甘風險”規則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等的相關規定,此類文體活動,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仍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經營者擴大“自甘風險”適用情形,屬于利用格式條款不當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義務。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督促該經營者在該協議中修改“本健身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之類的表述。
2、某運動健身機構在運動健身協議中使用如下格式條款:口頭承諾一律無效。
點評意見:運動健身會所營銷人員在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時,經常會承諾附加服務、服務效果等,以吸引消費者購買產品。根據《浙江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營銷人員的口頭承諾應視為經營者行為。該合同以格式條款排除口頭承諾效力,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項,屬于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合同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責任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督促該經營者在協議中刪除該條款。
3、某運動健身機構在運動健身協議中使用如下格式條款:若會員因個人特殊原因預先將本人名下會籍卡轉讓他人時,經本會所審核確認后予以辦理轉讓的,將收取會籍卡總費用的20%作為轉讓手續費。
點評意見:《浙江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設定的使用期限內不限制消費次數的年卡、季卡等記名預付憑證,消費者因居住地變化、身體健康等客觀原因需要轉讓預付憑證的,經營者應當允許,并不得收取額外費用。該條款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督促該經營者在協議中刪除“將收取會籍卡總費用的20%作為轉讓手續費”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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