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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信罪典型案例?
近期,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網絡犯罪的案件進行了首次審判,六名被告人,包括張某彬等,因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被定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一年八個月,并處以罰款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所有被告人上繳的非法收益已被沒收,并將繼續追繳剩余違法所得。
自2020年9月起,黃某帆(另案處理)創立了一個名為“萬豪”的平臺,專門從事銀行卡支付結算的非法服務。他在南沙的一個住宅內設立了工作室,招募了包括董某深、張某彬、鄭某涵在內的前同事和同鄉,以及通過介紹來的李某俊、黃某斌和張某浩,共同參與銀行卡交易活動。
這些被告人在明知參與的活動涉及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然辦理多張銀行卡及U盾,并提供給黃某帆使用,以便進行非法資金的支付結算。他們的日常操作包括將客戶非法資金通過該平臺分散轉移,以掩蓋資金來源,實現資金的混淆和“清洗”。
據統計,2020年9月至12月,這些銀行卡涉及的資金流入流出總額分別達到了約1.28億和1.28億元人民幣。被告人們通過“工資”形式,非法獲利數千至一萬多元,總計約六萬元。
南沙法院認為,鑒于六名被告明知故犯,為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支持,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且涉及金額巨大,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考慮到被告系初次犯罪,且坦白認罪,法院依法給予從輕處理。
法院解釋,“跑分平臺”是非法網絡支付的手段,為犯罪活動提供資金通道。此類工作室實際上是一個“洗錢”窩點,屬于網絡犯罪生態鏈的一部分。法官強調,這些被告的行為幫助了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的資金轉移,加劇了金融秩序的破壞和社會危害。
此案提醒,特別是年輕一代,在求職時應保持警惕,以免誤入犯罪活動,損害自己和社會的利益。南沙法院的警示旨在教育公眾,特別是年輕人,要遠離此類非法活動,保護好自己的未來。
什么是贓款轉移罪?
在法律術語中,并不存在“贓款轉移罪”這一罪名。當個體明知資金源自非法活動,仍出于對高額回報的追求,冒險協助不法分子隱匿或轉移這些違法所得時,其行為將被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于那些故意隱藏、轉移、購買、代為出售犯罪所得財物,或采取其他手段掩蓋、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法律將予以嚴懲。這樣的行為者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處以罰金。若情節嚴重,刑期將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伴有罰金處罰。此規定旨在打擊此類協助犯罪的行為,保護社會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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