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14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將組成合議庭,對郭剛堂之子被拐案二審二次開庭審理。本案二審上訴人為原審兩名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郭剛堂作為被害人家屬也將到庭參與庭審。二審會是怎樣的結果?先一起回顧本次案件。
回顧始末:
案件27年時間線
1997年9月21日,郭剛堂年僅兩歲半的兒子被人拐走。隨后,郭剛堂踏上了24年的尋子之路,他騎著摩托車走遍了大半個中國。
2015年,電影《失孤》上映,以郭剛堂為原型的電影主人公的尋子故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2021年,公安部開展以打拐尋親為主要內容的“團圓”行動,并將 “郭新振被拐案件”列為掛牌督辦案件。
2021年6月,公安部組織專家,運用最新比對查找手段,成功找回郭新振,失孤24年的家庭終于再次團聚。
2021年7月,涉嫌拐賣郭新振的兩名犯罪嫌疑人呼富吉、唐立霞被警方抓獲。
2023年7月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呼富吉、唐立霞拐賣兒童一案開庭審理。 同年12月2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呼富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唐立霞無期徒刑。兩名被告均提出上訴。
2024年8月2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開庭審理。
一審還原郭剛堂之子被拐經過
案件一審時,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9月21日,被告人唐立霞將時年兩歲半的郭新振拐走。隨后唐立霞與呼富吉會合,以15000元的價格,將郭新振賣給郭某。四個月后,郭新振再次被賣。
公訴人 張慧:1997年9月21日,被告人唐立霞騙取在聊城市東昌府區李太屯村租房的李香蘭的信任,讓其帶自己從集市一同去到該村。18時許,唐立霞將被害人郭新振,男,從該村拐走。后唐立霞與呼富吉會合,一同帶郭新振前往河南林州——呼富吉的老家呼家窯村。后二人以15000元的價格將郭新振賣給采桑鎮的北采桑村郭某。因郭某給付2000元錢后,剩余13000元錢一直拖欠,四個月后,二人將郭新振要回,并退還2000元錢。1998年1月28日前后,二被告人將郭新振送至林州市東姚鎮下莊村程某處,讓其幫忙將郭新振送養。程某不想幫忙,幾日后便讓前來查看情況的呼富吉將郭新振帶走。1998年2月14日,河南省林縣姚村鎮大池村常某夫婦,自呼富吉處花6000元錢將郭新振買回,取名常鵬宇,并落戶河南林州。
兩名被告人還涉嫌拐賣其他多名兒童
此外,據檢察機關指控,除拐賣郭新振外,呼富吉、唐立霞二人還涉嫌拐賣其他多名兒童。
公訴人 張慧:本院認為,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以出賣為目的,共同實施拐騙、販賣兒童行為,拐賣兒童四人,呼富吉與另一女子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兒童一人,呼富吉共拐賣兒童五人,唐立霞共拐賣兒童四人。
在庭審現場,郭剛堂也和當初拐走他兒子的唐立霞進行了對話,他始終無法原諒對方給他帶來長達24年的苦痛。
面對一審時檢察機關的指控,被告人呼富吉否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被告人唐立霞則表示,自己是受呼富吉的威脅和指使才實施了拐賣犯罪。
檢察機關:
性質十分惡劣 應依法從重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兩名被告人在實施拐賣犯罪過程中,對被拐兒童及其原生家庭均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在拐賣過程中,甚至存在給孩子喂迷藥,毆打虐待等情形,性質十分惡劣,應依法從重處罰。
公訴人 張慧:二人的犯罪行為性質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一是預謀實施犯罪,主觀惡性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25、46、48、57、61、62、65、67、240條的規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唐立霞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建議判處被告人呼富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綜上,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認定有罪,請法院依法判決。
一審判決:
兩被告人一死緩一無期
2023年12月2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呼富吉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呼富吉限制減刑; 被告人唐立霞,犯拐賣兒童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分別提出上訴。
二審呼富吉辯稱只是負責與買家搭建聯系
2024年8月22日,這起案件二審開庭審理,在這次庭審中,上訴人呼富吉否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部分拐賣兒童犯罪事實。
庭審中,呼富吉辯解稱自己只是負責幫助唐立霞和買家之間搭建聯系。對此,公訴機關出示相關證據進行駁斥。
出庭檢察員:呼富吉稱受到栽贓陷害,這個沒有證據證實,純屬逃避責任。
第一,除第一起拐賣李淑慧是還沒有出賣就送回去之外,本案呼富吉與唐立霞及其他女性實施的四起拐賣兒童行為,出賣兒童地點均是在呼富吉老家河南,呼富吉對當地的地理人情更為熟悉,便于出賣兒童,遠比自濱州初到林州的唐立霞更具有便利條件。而且在案證據也證實,出賣兒童的行為呼富吉均有參與。 第二,呼富吉犯罪模式高度一致,均是通過結識異性后二人分工合作拐賣孩子。在與唐立霞分開后,呼富吉又結識新的異性,一直以此模式繼續犯罪。
唐立霞稱在呼富吉慫恿威脅下實施拐賣行為
上訴人唐立霞則稱自己是在呼富吉的慫恿、欺騙、威脅之下實施的拐賣行為,她不認可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唐立霞稱,拐賣小孩的錢,她一分都沒見過,也沒參與。
檢察機關:二人分工明確 均是主犯
一審判決事實清楚 量刑適當
檢察機關認為,二人在拐賣兒童犯罪時有明確分工,唐立霞在實施犯罪中也起到了主要作用。
出庭檢察員:本案當中呼富吉、唐立霞二人分工配合,共同拐賣兒童,均起到主要作用,均是本案的主犯。
同時檢察機關還認為,呼富吉和唐立霞的行為已經對這些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傷害。
出庭檢察員:最后雖然將孩子找回,5個孩子當中,4個孩子都自幼在收養家庭長大,在收養家庭學習、工作、生活,與收養人建立起親子感情,而與親生父母除了血緣沒有任何感情可言。這種殘酷的現實,是4個家庭畢生難以彌補的痛苦和遺憾。案件在當時給當地群眾帶來嚴重恐慌,給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
綜合本案事實和法律適用,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對本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解讀:
法庭會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當庭宣判
對于案件審理中的一些法律問題,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的專家對此進行解讀。
這次開庭是二審第二次開庭審理,法學專家表示,法庭會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當庭宣判。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何挺: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像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在二審必須通過開庭審理的方式來進行。開庭審理要開幾次,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看。如果經過第一次開庭審理之后,發現有新的證據、新的事實,或者雙方有新的不同主張,也可能要通過第二次開庭來進一步審理。當然也存在經過第二次審理直接當庭宣判的情況。
法學專家表示,拐賣兒童犯罪性質特別惡劣,社會危害大,公眾關注度高,我國相關法律對于拐賣兒童犯罪始終保持零容忍的態度。
一審判決中,呼富吉被限制減刑,法學專家表示,這傳遞司法機關依法嚴懲拐賣兒童犯罪的信號。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何挺:呼富吉的一審判決,其實還附加了一個限制減刑,也就是說當死緩兩年緩期結束,轉變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時候,要限制減輕。按照實踐的情況來看,對呼富吉來說,一般他最短的有期徒刑自由刑的服刑時間會超過20年,或者超過25年,所以對他來說基本上是終身監禁的狀態了。
同時專家也表示,從嚴懲治拐賣兒童犯罪,程序正義也很重要。本案經歷一審二審,就是要更好的查明事實,保障權利,最大限度地讓人民群眾從每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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