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外國自然人對上市公司實施戰略投資,以進一步吸引外資。商務部、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六部門星期五(11月1日)修訂發布《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從多方面降低外國自然人的投資門檻。 此前,如果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后不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其資產要求為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如今這一要求降低至3億美元。 除定向增發和協議轉讓外,外國投資者如今還可通過要約收購進行戰略投資。同時,新規還取消以定向發行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0%這一要求,以協議轉讓、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則從10%降至5%,并將外國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由不低于三年調整為不低于12個月。 這些措施旨在進一步拓寬外資投資證券市場渠道,發揮戰略投資渠道引資潛力,鼓勵外資開展長期投資、價值投資。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