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日前,《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商務部、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
日前,《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商務部、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修訂發布,旨在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引進境外資金和管理經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引導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有序規范實施戰略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辦法》共36條,主要內容明確提出外國投資者不得對涉及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外國投資者對涉及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權要求、高級管理人員要求等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財務顧問機構、保薦機構或者律師事務所(以下統稱中介機構)擔任顧問;外國投資者通過戰略投資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外國投資者通過虛假陳述等方式違規實施戰略投資的,在其采取措施滿足相應條件前及滿足相應條件后12個月內,對所涉股份不得轉讓;戰略投資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實施的,外國投資者可以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前確定的發行對象認購新股,或者作為通過競價方式確定的發行對象認購新股;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實施戰略投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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