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申請及驗收規定》(以下簡稱《驗收規定》)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旨在規范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
近日,《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申請及驗收規定》(以下簡稱《驗收規定》)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旨在規范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監管。
《驗收規定》共七章47條,主要內容明確提出要求監管部門按照激勵相容原則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實施進行驗收,包括自評、申請、評估、整改、驗收等環節,促使商業銀行資本計量充分反映風險水平,并從標準方法向高級方法平穩過渡;指出申請實施的商業銀行應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治理架構,權責明晰、獨立運作、有效制衡,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科學高效;申請實施的商業銀行應具備健全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架構和完整獨立的風險管理體系,內部控制有效;提出監管部門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材料,決定是否受理并開展申請驗收。對于尚未達到申請條件的商業銀行,不予受理;監管部門可組建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監管驗收團隊。驗收團隊成員主要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內部產生,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和監管經驗,熟悉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相關監管要求,公平公正、勤勉盡責。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引入外部專家,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收和監管提供專業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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