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如犯類似錯誤,因具有制度示范效應,為害其實更大,但也只是更正并道歉了事;對普通主體,更宜以“最小必要懲戒”為原則,相信輿論自我修正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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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回顧:在青島如何走路,才能不賠七萬
反轉了。
“行人安全距離”,這個由青島李滄區法院立案庭長韓繼升在媒體上剛剛創設的法律真空詞匯,被網友噴成篩子眼了。今天法院辟謠了。
韓庭長表述有誤,真實情況是:
事發當時,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間放慢腳步接電話,后停下緩慢轉身站住,被告當時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況,將原告撞倒,導致原告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為了取信于民,法院還提供了事發現場公共場所視頻。我看過了,的確和“行人安全距離”無關。
但我剛關心的是,如果不是韓庭長在媒體上“傳謠”,而是一個普通網民在社交媒體上做了類似表達,他的后果會怎樣?
做個假設。
如果傳謠主體不是司法機關,而是普通網民或自媒體,此案引發的法律后果與社會反應,可能會呈現出截然不同的“灰度”。
大家檢索一下類似的案例,普通網民因此被X釁Z事的可能性有多少?對照一下,青島李滄區法院只是做了道歉,沒有收到任何行政處罰。
我想說什么呢?
普通網民如果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了類似韓庭長的言論,他也可能只是無心之失。對輿論要有適當的容忍度,對普通主體應比代表公權力的個體更寬容。
公權力如犯類似錯誤,因具有制度示范效應,為害其實更大,但也只是更正并道歉了事;對普通主體,更宜以“最小必要懲戒”為原則,相信輿論自我修正的空間。
若對普通網民動輒以“X釁Z事”定性,可能壓制公共討論空間。最終會讓整個輿論環境失去多元糾錯的能力。
這是青島案的啟示,也是“灰度容忍”的法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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