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不能強制拆除違建,物業公司屬于提供物業服務的營利性企業法人,不屬于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也不屬于法律授權的行政組織,不具有強制執行權。民事強制執行權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由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行使,或由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行政組織申請人民法院行使。
根據相關規定,物業公司發現業主存在違規裝修或者建設時,應當履行制止和報告等職責。具體來說,物業可以警告、勸阻業主,要求其自行拆除、恢復原狀。若業主不配合,物業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相關部門依法對業主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什么情況屬于違建
1、占用公共用地類: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2、施工違規類: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如擅自更改結構、面積等。
3、擅自改建加建類:未經許可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土地轉讓違規類: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以及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5、違反規劃或超標準類: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6、改變使用功能類: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臨時建筑類: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8、未取得許可建設類: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鄉村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建設的,以及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鄉村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9、違反土地性質類: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在農用地、林業用地等非建設用地上建設的,以及非法轉讓、買賣、租賃或變相買賣、租賃土地進行建設的。
此外,建筑物如果違反建筑高度和容積率規定、侵占建筑退讓線、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等,也可能被認定為違建。不同地區可能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更為具體的違建認定標準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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