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五年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即將迎來重大修訂,將以更大力度敦促失信企業通過主動降價“擠水分”來糾正失信行為。
第一財經從相關人士處了解到,國家醫保局將于近日發布修訂后的新版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下稱“信用評價制度”),其中包括2025版的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以及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等多項實施文件。
醫藥領域給予回扣、壟斷控銷等行為造成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醫療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大量流失。這些情況,2020年9月,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建立了信用評價制度。
這個制度根據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認定的藥品帶金銷售和圍標串標等案件事實,開展信用評級、分級處置、信用修復等工作,促使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獲得合法收益。
2020版的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包括醫藥購銷中給予醫療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虛開增值稅發票、實施壟斷、哄抬價格、低成本報價競標等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行為。
國家醫保局定期通報失信行為的案源線索并且在官網公布評級為嚴重和特別嚴重的失信企業,強化社會監督。截至2024年底,現存失信企業735家,其中特別嚴重失信企業7家,嚴重失信企業40家,中等失信企業76家,一般失信企業612家。
從實施效果看,多數失信企業能夠正視自身存在問題,主動采取降價等措施修復信用。這一制度對于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維護藥品耗材價格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醫藥采購交易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法治研究與創新轉化中心主任鄧勇對第一財經表示,通過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將法律判決和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行為與企業信用掛鉤,推動形成“失信必懲、守信受益”的市場規則,倒逼企業規范經營。
鄧勇認為,信用評價制度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原四檔分級區分度不足,懲戒力度不夠,部分案件線索依賴司法判決或行政處罰,未充分整合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信息,導致評價滯后,部分企業僅通過短期降價“應付式”修復信用,缺乏長期合規約束等。下一步需從優化評級標準、細化評價維度、強化跨部門協作、升級懲戒措施等方面加以完善。
今年年初,國家醫保局的新聞發布會透露了信用評價制度修訂的三個方向,一是調整評價標準,二是擴大失信事實來源,三是強化懲戒力度。
具體來說,首先是將現行的“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檔調整為“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同時下調“特別嚴重失信”涉案金額評價標準。其次是增強部門協同,將審計部門發現或移送的問題線索和查辦結果作為失信事實來源,第三是對于向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和醫藥集采機構工作人員行賄、在集中帶量采購中圍標串標的醫藥企業,從重給予評價處置。
“這些修訂總的基調是從嚴,但這個制度針對的不是一般的行賄受賄行為,而是為了藥品銷售給醫療機構相關人士行賄導致藥品價格虛高的行為,對于這些行為進行評價最終的結果也不是為了評級,根本上是要敦促企業修復這種行為把虛高藥價降下去。”一位醫保專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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