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紹
王先生前往成都A旅行社B店報名參加歐洲十日游。沒想到,他因疫情無法出行。王先生隨后要求旅行社退還所有報名費。
B店老板表示:海外購買的酒店、機票等已經產生實際損失。這部分費用需要從團費中扣除,然后才能退還剩余費用。
王先生一聽,頓時著急了。他趕緊咨詢了律師朋友,得知法律上確實有這樣的規定。暗暗感嘆的同時,他突然想起自己報名的時候,發現店主的朋友圈里刻著自己的私章。經其律師朋友證實確實違法,并向成都市某區文化和旅游局投訴。
某區文化和旅游局聯系成都某旅行社,要求其解決與王先生的糾紛,否則將受到私刻公章的處罰。
成都A旅行社聯系B店,要求其處理與王先生的糾紛,否則將通過內部手段進行處罰。
B店辯稱其從未使用過財務印章進行商業交易。 B店該如何處理?
2. 法律分析
1、私刻公章是否違法?
當然,私刻公章是違法的。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或者其他組織印章的……”
因此,私刻印章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既然是違法行為,就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一般司法實踐中,認為私刻三枚以上印章就可能構成犯罪。
2、某區文化和旅游局是否可以私刻公章實施行政處罰?
不可以,某個地區的文化旅游部門沒有權力進行處罰。并非所有行政部門都可以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根據我國近年來大力開展的啟動“強權清單”專項行動。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范圍內對“權限清單”范圍內的事項行使職權。也就是說,對于“私刻公章”的違法行為,旅游主管部門沒有處罰的權力,因此也沒有辦法對此事進行處罰。
3、如果某區文旅局沒有處罰權,對于違法行為是否也束手無策?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部門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機構。多個行政部門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報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某區文化和旅游局認為該行為違法或者違法,可以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4、B店的行為是否違法?
B店表示,該公章是工商登記時工商局工作人員推薦的公章,并非通過非法渠道獲得,刻制后也沒有進行任何商業交易。
如果私刻B店的公章,無疑是違法的。但其印章并非私刻,而是從工商局合法渠道獲得,且獲得公章后并未進行商業交易,因此很難簡單地將這種行為定性為行政違法行為。
5、A旅行社因B店違反統一財務規定而對其進行罰款是否合法?
旅行社援引我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設立旅行社應當加強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的管理,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人員、財務、招攬、接待制度規范,實行服務網點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攬、統一咨詢服務規范。
旅行社總部對門店進行統一的財務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不僅可以約束門店相關經營行為,還可以促進總部整體經營目標的實現,從而充分發揮總部在資金、投融資、分銷等方面的宏觀調控功能。
但僅憑該規定處以罰款并無法律依據。首先,旅行社總部作為商業主體,沒有罰款的權力;其次,該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處罰條款,即沒有配套的法律責任。
旅行社總部在設立分支機構時需要明確上述方面的,可以在《目標責任管理協議》或其他書面協議中明確相應方面,并可以約定違約金或扣除保證金。約束分支的相應行為。
6、出現旅游投訴及違規行為,總部或門店的行政處罰由誰負責?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由分行管理的物業承擔。不足的,由法人承擔。
也就是說,從民事角度來看,門店的民事責任應該由總部承擔。但通常旅行社總部會與分店、門店簽訂《目標責任管理協議》,約定雙方的民事責任承擔者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 ,以避免總部在運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企業法人非獨立會計機構能否作為行政案件當事人請示的批復》規定:法人設立的不能承擔獨立責任的機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違法主體認定問題的批復》規定:各類企業法人設立的不能承擔獨立責任的分支機構均為經濟組織。 (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現行《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經濟組織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經濟組織不能完全承擔有關行政責任的,由其所屬的企業法人承擔。
也就是說,無論店鋪是否依法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對于店鋪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行政處罰,都可以作為單獨主體承擔行政處罰。 。
7、旅行社總部以內部罰款為由強制分公司解決糾紛是否合理?
一般來說,旅行社總部和分公司應該是同一戰線。分支機構利用總部的品牌、影響力、行業聲譽等吸引客戶;總部借助分支機構開展實際經營,拓展業務范圍,完善整體戰略業務布局。 。
但事實上,當旅行社總部遇到糾紛和投訴時,都會以書面文件要求各分公司迅速解決,平息公眾投訴,防止品牌聲譽受損。這種一刀切做法的結果往往是分行忍氣吞聲,虧本退還游客的理賠費用。
就整個旅行社行業而言,長期以來,由于旅游業的野蠻增長,旅行社長期處于強勢一方。因此,旅游主管部門對游客保護的適當傾斜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如今,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對旅行社經營管理提出了更加規范的要求,游客的維權意識也日益增強。如果仍沿用過去的方法來解決問題,對旅行社行業極為不利。因此,建議旅行社總部和分社在面對旅游投訴和糾紛時,應達成共識并統一對外溝通,對游客的實際過失和失誤給予相應賠償;他們應該態度堅定,共同應對游客的過度維權行為。這將消除這種不良趨勢,有利于整個旅游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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