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明確指出,虛擬貨幣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注意到,《通知》強調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特點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幣等,包括泰達幣等所謂穩定幣,均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此外,《通知》明確指出,虛擬貨幣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圖源:人民視覺
對虛擬貨幣的支付、廣告宣傳
持續高壓打擊態勢
今年5月,國內大部分銀行和支付寶已經官宣不再接受虛擬幣交易。此次通知中,央行再次重申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銀行支付機構都必須“封殺”虛擬貨幣交易。
《通知》提出,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將虛擬貨幣納入抵質押品范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通知》還明確,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和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聯網應用。
除此之外,《通知》還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市場監管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涉虛擬貨幣相關廣告的監管,及時查處相關違法廣告。
“挖礦”被列入淘汰類產業
與央行同一天重拳出擊整治虛擬貨幣的,還有國家發展改革委。
24日,國家發改委等11部門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
根據通知,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指出,一方面,“挖礦”活動能耗和碳排放強度高,對我國實現能耗雙控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帶來較大影響,加大部分地區電力安全保供壓力,并加劇相關電子信息產品供需緊張;另一方面,比特幣炒作交易擾亂我國正常金融秩序,催生違法犯罪活動,并成為洗錢、逃稅、恐怖融資和跨境資金轉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脅了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
通知明確,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
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強化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能耗雙控約束。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在增補列入前,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視同淘汰類產業處理,按照有關規定禁止投資。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加強數據中心類企業信用監管。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
通知指出,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供電行為。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范圍,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參與電力市場。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一切財稅支持。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金融服務。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限期淘汰。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蘇大循
校審:李思遠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