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的普法節目一案例中,年近60的女子劉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劉某在前邊走邊接聽電話,突然轉身,撞上了王某,劉某當場倒地,后經檢查右股骨頸創傷性骨折。二人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
法官調取監控記錄經分析認為,劉某雖然受傷,但是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往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的過錯,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后經法官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王某賠償劉某人民幣7萬元。
事件引發網友熱議,相關話題#大媽走路突然轉身撞到男子獲賠7萬#也登上社交平臺熱搜。

問 題:人行道上走路相撞,誰之過?“安全距離”規則能適用行人嗎?
AI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此案中,劉某在無突發情況時突然轉身,使后方行人躲避不及導致損害后果,劉某應承擔主要責任。王某在行走過程中也應與其他路人保持適當距離,不過王某難以預見劉某突然轉身并摔倒致傷殘的后果,雖有過錯,但承擔責任的比例可能會偏重。
關于責任比例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主次責任的劃分并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通常還會參考一些具體因素。例如,事故發生的地點,人流量情況,是否有障礙物影響視線、路面是否濕滑等。如果一方存在行動不便、視力聽力障礙等可能影響其正常行走和感知周圍環境的因素,也會在責任判定時予以考慮。
走路非小事,應當盡到謹慎和合理注意義務,保持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則和基本通行禮儀,避免因自身疏忽或不當行為引發意外事故。
而安全距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說法,其第四十三條明確:“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但行人與行人相撞,并非交通事故。因此,安全距離是否應當適用于兩行人之間值得商榷。
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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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文字及圖片由AI生成)
統籌 晏海艷
編輯 劉詩雅 王帥
二審 楊韜
三審 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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