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安全距離”之所以會引起廣泛關注,實際上是其在社會長效效應中可能產生一定程度的負面效應
作者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近日,青島李滄區法院調解的一起行人碰撞案件引發公眾熱議。案件中,劉女士邊打電話邊行走時突然轉身,與后方王某相撞,導致十級傷殘。根據監控記錄,調解中經分析認為,劉某雖然受傷,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的過錯,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最終調解王某賠償7萬元。這一裁決將“行人安全距離”推至輿論焦點,其背后的責任認定邏輯值得深入審視。
法律對行人安全距離尚無規定
何為“安全距離”?目前我國交通法規中關于“安全距離”的敘述,主要集中于駕駛機動車中的注意義務,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對于行人之間的“安全距離”并無法律規定。
從民事法律出發進行分析,可以民法典過錯責任原則為依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責任產生的前提是“行為人有過錯”。因此,以“安全距離”為由的民事賠償,亦不存在民法上的法律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無明確量化標準時,法院可以結合具體行為、損害后果及社會公平觀念,來平衡雙方責任。因此,即使法律未規定行人之間的具體安全距離,但“行人應確保安全通行”原則仍可作為司法調解的參考。
安全距離的相對性需要綜合考慮
所以,可以將“安全距離”的實質內涵從兩方面解讀:一是合理預判,即根據前方行人狀態調整自身行為;二是及時反應,即保持足以應對突發動作的空間或速度。除此外,還應當對生活習慣、道德需求,以及安全距離的相對性進行綜合考慮。
首先,安全距離的合理性需適配具體場合的通行習慣。在人群密集的商場或地鐵站,行人客觀上難以保持較大間距,此時注意義務更多體現為觀察或提前示意,而非苛求固定距離。在空曠的人行道或公園,后方行人則有條件通過繞行、減速或預留更多反應空間來避免碰撞,若未采取合理措施,其責任比例可能上升。安全距離并非機械數值,而是隨環境寬松程度動態調整的行為預期。
其次,道德義務在責任認定中具有補充作用。公共空間的通行不僅依賴法律約束,更需基于“相互禮讓”的倫理共識。例如,面對老人、兒童等行動不確定性較高的群體,后方行人即便在擁擠場所也應盡量擴大安全距離,這既是道德要求,也符合司法實踐中對弱勢群體的傾向性保護。
此外,安全距離的相對性還需納入文化習慣與風險預判的考量。相對性本質上要求行人以合理謹慎為標準,在具體場景中平衡自身自由與他人安全。
“誰受傷誰有理”背離公平原則
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都應當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行人安全距離”之所以會引起廣泛關注,實際上是其在社會長效效應中可能產生一定程度的負面效應。一是鼓勵疏忽者的冒險行為,行人可能因“責任在后方”的心理暗示放松自我約束;二是加重普通人的防御成本,迫使公眾在行走中采取過度避讓策略;三是模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使得損害結果本身成為歸責要素。當法律不能清晰區分“可預見風險”與“意外事件”時,公民對行為后果的預期將陷入混亂。
實際上,王某的7萬元賠償既非法定義務的履行,也非道德責任的承擔,而是司法平衡術下的特殊產物。這種處理方式雖實現了個案了結,卻未能回答“行人安全距離”的核心命題:在缺乏法律明確規定時,司法介入的邊界在哪里?當注意義務的設定超出社會普遍認知,法律指引應當如何彌合理性與現實的鴻溝?
“誰受傷誰有理”的思維是對公平原則的背離。法律可以同情傷者,但不能因此弱化過錯責任的審查。司法可以填補空白,但不能以犧牲行為公平為代價。
在糾紛中,裁判者更應恪守“行為-因果-主觀-責任”的關系鏈條,避免讓損害結果本身成為歸責要素,只有當司法真正擺脫“息事寧人”的路徑依賴,法律才能為社會確立清晰的行為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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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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