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青島一起行人碰撞糾紛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在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的普法節目中,青島李滄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韓繼升介紹,女子劉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劉某在前面邊走邊接電話,突然轉身往回走,與迎面而來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劉某當場倒地,后經檢查,劉某右股骨頸創傷性骨折,二人就賠償金無法達成一致訴至法院,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劉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劉某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8000多元。
法官調取監控后分析認為,劉某在前方無突發情況時突然轉身,對事故發生存在較大過錯;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經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
這一判決結果在網絡上引發熱議。部分網友認為男子“很倒霉”,交通法規里沒有行人需保持安全距離的明確規定,男子正常行走難以預見女子突然轉身,讓其擔責不合理,擔心影響社會道德和信任。但也有網友理解法院判決,認為在公共場合每個人都有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責任,保持安全距離可減少意外碰撞,法律判決能引導社會行為規范。
從法律專業角度看,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此次事件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才擔責,且過錯大小與責任大小成正比。李澤瑞認為,劉某突然轉身導致王某躲避不及,存在過錯應擔主要責任;王某行走時未與他人保持適當距離,雖無法預見嚴重后果,但也存在一定過錯。“本案并非判決而是調解結案,說明雙方對于賠償結果應當是基本認可的,網絡輿論爭議更多來自于法官對于雙方承擔責任原因的解釋。”
李澤瑞介紹,目前法律法規中并無行人步行需要保持安全距離的有關規定。他認為,該案件不能簡單類比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保持安全車距前提是車輛行駛速度快、制動距離長,后車若不保持距離,則存在交通事故隱患,但從生活經驗來看,人類正常的行走速度通常比較緩慢,沒有設置安全距離的必要,不宜把行人的注意義務提升過高。本案的責任劃分應當主要考察后方行人王某對于前方行人劉某突然轉頭有無預見可能性,以及王某是否及時觀察到劉某轉頭并停下腳步,如果王某已經盡到了普通人應該有的注意義務,并采取了良好的應對和解決方案,則不應當再苛求其承擔更多責任。采訪中,也有律師認為王某不應承擔責任。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飛表示,對具體的侵權案件而言,如果立法對該種類型的侵權行為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關于一般侵權責任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受害人對于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過錯時,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社會實踐多種多樣,在具體案件中,判斷行為人或者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例如本案中,調取當天小區門口的監控記錄,予以分析確定。”此外,陳飛強調,法律不會規定走路必須間隔幾米,但會要求每個人都盡到基本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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