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手指殘疾為由拒絕錄用面試通過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惠州市大亞灣區法院審結一宗人格權糾紛案,依法判決涉事企業賠償求職者工資損失39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為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劃出司法保護紅線。
2023年6月,張先生通過某公司三輪面試獲錄用(月薪13000元),不料在辦理入職手續當日,公司人力資源部發現其右手手指存在陳舊性傷殘(系幼時鞭炮炸傷所致),當即要求其“回家等通知”,并于當日下午以“不適合崗位”為由取消錄用。失業三個月的張先生將企業訴至法院,主張收入損失43333.34元及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該崗位未對肢體作特殊要求,企業行為構成殘疾歧視,違反《就業促進法》。
海峽網綜合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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