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近日,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民事判決書。李某在小區里遛狗時,6歲女童樂樂上前撫摸,被狗咬傷了手臂。事后,樂樂家長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大皖新聞記者從判決書上看到,法院審理認為,樂樂及家長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遂判決李某擔全責,向原告樂樂支付賠償款3793.26元。
判決書顯示,2025年3月26日晚8時許,李某在駐馬店市一小區內用牽引繩牽引寵物犬遛狗時,坐在一個石墩上休息,并將寵物犬約束在自己身邊。
此時,在附近玩耍的6歲女童樂樂,來到身邊撫摸寵物犬,被寵物犬咬傷右手臂。
隨后,雙方發生爭執,樂樂家長報警,并將樂樂送至醫院進行治療,支出醫療費共計5953.26元,其中李某支付2300元。
因其它費用協商未果,樂樂家長將李某告上了法庭,索賠醫療費3953.26元,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20000元。
李某辯稱,自己的狗用遛狗繩牽著,約束在自己身邊,威脅不到周邊行人的人身安全,是樂樂主動上前來挑逗寵物犬,才導致事故的發生,所以,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
法院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判決書)
本案中,被告李某所飼養的寵物犬將原告樂樂咬傷時,寵物犬雖控制在身邊,但原告樂樂作為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心理,輕微撫摸該寵物犬,原告樂樂及其監護人對此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故不應減輕被告李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權責任。
原告樂樂請求賠償醫療費及門診治療所產生的交通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但精神撫慰金不符合法律規定。綜上,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樂樂支付賠償款3793.26元。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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