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阮占江 通訊員 謝燕 王婷
9月8日,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案金額達16億余元的特大“維卡幣”網絡傳銷案。一審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35名被告人緩刑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罰,并處1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罰金。
同時,對扣押、凍結在案的涉案資金13.6億余元及孳息、被告人已退繳的違法所得、隨案移送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剩余涉案資金及被告人未退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經株洲縣法院審理查明,“維卡幣”傳銷組織系境外向中國境內推廣虛擬貨幣的組織,傳銷網站及營銷模式由保加利亞人魯婭組織建立,服務器設立在丹麥的哥本哈根境內,對外宣稱是繼“比特幣”之后的第二代加密電子貨幣。“維卡幣”不是由國家貨幣主管部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維卡幣”組織的經營其實質是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一定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將上述計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進行發放,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而騙取財物。
該案宋某等35名被告人通過網絡平臺或經人介紹先后加入“維卡幣”組織后,以發展下線通過計利返酬獲得獎金或倒賣激活碼兩種方式進行非法獲利。其中,該案被告人積極發展下線會員,從中非法獲利1萬余元至2000萬元不等。此種經營模式符合傳銷活動的特征,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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