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簽了一般不能隨意反悔,因為其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有約束力。但是,如果拆遷方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如未按時支付補償款等,當事人有權要求解除協議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有時政府部門相關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導致協議履行基礎發生根本性變化,當事人也可能有理由反悔,但需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
以下情形下可以反悔:
1、與房屋拆遷有關行政許可撤銷或確認違法:若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拆遷協議合法性存疑,當事人可請求確認協議無效。
2、房屋評估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如房屋估價機構非依法選定,或不依法估價,或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請求變更或撤銷協議。
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對協議關鍵內容如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有重大錯誤認識,或協議內容明顯不公平,損害一方利益,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協議。
4、簽訂協議的主體存在瑕疵: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議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議,未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無效。
5、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協議。
房屋拆遷協議的反悔期限是多久
1、一般可撤銷情形下的期限:如果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法定可撤銷情形,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行使撤銷權。例如,被拆遷人在簽訂協議后發現房屋評估價值遠低于市場價格,經調查是由于評估機構違法操作導致,此時被拆遷人從得知該違法操作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撤銷協議。
2、最長保護期限: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即使當事人一直不知道存在可撤銷事由,從簽訂協議之日起滿五年后,也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3、協議無效情形:如果協議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無效的情形,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不受時間方面的限制。例如,拆遷協議中約定的拆遷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該協議自始無效,當事人可隨時請求確認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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